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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用火第八条,林区内固定的生产作业单位的周围。由作业单位负责打烧50 100米的防火隔离带、并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 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后 方可用火 第九条 临时及季节性在林区内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火源管理 对作业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 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第十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林区必须安装防火罩,司乘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明。林区内作业单位所使用的车辆,机具也必须具有防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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