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用火第八条.林区内固定的生产作业单位的周围、由作业单位负责打烧50 100米的防火隔离带,并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 安全用火证 后,方可用火。第九条 临时及季节性在林区内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火源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 办理.安全用火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林区必须安装防火罩、司乘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明,林区内作业单位所使用的车辆,机具也必须具有防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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