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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用火第八条。林区内固定的生产作业单位的周围 由作业单位负责打烧50。100米的防火隔离带。并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后,方可用火 第九条.临时及季节性在林区内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火源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 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林区必须安装防火罩.司乘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明。林区内作业单位所使用的车辆,机具也必须具有防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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