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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用火第八条、林区内固定的生产作业单位的周围。由作业单位负责打烧50 100米的防火隔离带.并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后 方可用火.第九条.临时及季节性在林区内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火源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批准.办理、安全用火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第十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林区必须安装防火罩。司乘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明、林区内作业单位所使用的车辆 机具也必须具有防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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