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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在通往林区的道路口要设立防火检查站或临时岗卡、负责登记和盘查过往的行人和车辆 防止失控火源进入林区。第十九条。除在林区长期居住和在批准的生产作业点务工的人员外 其它人员进入林区前必须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理入山证、到驻地国有林场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期限离开,第二十条,各生产作业单位要在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不准擅自扩大生产作业区域 严格约束务工、作业人员流动,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未成年及智障人员的监护.尤其是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后、监护人要向森林防火部门提交监护保证书 确保被监护人不进山,不弄火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间林区禁止室外吸烟。各单位对吸烟人员要做到 办一次防火知识学习班.重申一次省政府、四个一律 的规定。写一份防火保证书 进行一次登记,第二十三条,林区各单位要在清明节前后组织力量看住村头,山头,坟头 昼夜巡护检查,严禁上坟烧纸、第二十四条.在进入防火期前、林业 森防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反复开展清山,清林,清河套、将无证进入林区采金、采集山产品。狩猎等人员全部清理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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