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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活用火第十一条,对一切在林区内生产作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生活用火 由各级森防主管部门按照生产用火管理方式。一并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林区的村屯,居民点,营房等周围必须开设50、10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阻隔林网 以保障安全。第十三条。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后、林区居民要按照市政府森林防火戒严期的规定,传递防火牌.签订防火公约、落实责任户,护林员.村干部要逐户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5级风以上天气 要升防火旗。停止一切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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