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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照国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011 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分为8类,中类分为35类。小类分为42类。城市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011,的规定及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六条,沿城市规划道路 广场 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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