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与城市环境景观控制.第三十九条、城市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公园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 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城市景观 二.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三.沿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四。沿城市干道建筑须对夜景亮化作重点设计、五。沿街建筑立面装饰、装修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十条 城市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应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 建筑高度。体量、风格 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应注重第五立面的设计,第四十一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各类管道等突出部件时.其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第四十二条 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绿地。广场一般不得设置围墙.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 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 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以满足视觉要求 二.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三。在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四。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应按编制的城市设计进行建筑高度控制。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