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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满足日照 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铺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应采用住建部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确定、若正面被遮挡建筑有日照规定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第三十条,居住建筑侧面间距除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三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按不小于控制日照间距的一半计算,三、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并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医院的病房 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 应按保证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其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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