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 李成玉、二 四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 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四条,农村消防工作由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五条。县 市 公安机关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民政、建设.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提供服务 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农村单位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县。市,乡镇 村应当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农村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第八条 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同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有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消防工作、驻村企业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工作领导 根据消防安全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者指定专、兼、职防火人员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条,农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通道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十一条.乡镇、村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供水单位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 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 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 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和集镇,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 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第十二条.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村庄和集镇,应当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 以及农村庙会,各种集会期间、乡镇.村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农村加油站,燃气充气站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 林木存放加工场所。造纸行业原料存放场所。以及粮食 棉花,秸杆等农产品场院和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门消防安全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在农村的学校、医院,卫生所.图书馆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 旅馆.商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证消防安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农村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经营特点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农村电力用户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应当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 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第十七条,农村家庭和居民应当加强火源管理.不在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