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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绿地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表三,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名称绿地率。用地名称绿地率、行政办公。35医疗卫生 35文化娱乐、40教育科研 35体育。35物流仓储.15居住建成区 30 新区 35 工业一般,15。特殊公寓要求的.20,商业金融 20。第二十五条.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在建成区改造中 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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