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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绿地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表三、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名称绿地率、用地名称绿地率。行政办公.35医疗卫生,35文化娱乐、40教育科研,35体育 35物流仓储。15居住建成区.30。新区,35 工业一般,15、特殊公寓要求的,20 商业金融、20,第二十五条,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 在建成区改造中 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的绿地 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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