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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绿地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 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表三 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名称绿地率,用地名称绿地率.行政办公.35医疗卫生,35文化娱乐.40教育科研.35体育 35物流仓储,15居住建成区,30,新区.35,工业一般,15,特殊公寓要求的,20、商业金融、20 第二十五条、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在建成区改造中,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 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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