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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绿地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 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表三。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名称绿地率.用地名称绿地率 行政办公.35医疗卫生 35文化娱乐,40教育科研,35体育、35物流仓储、15居住建成区,30,新区.35、工业一般、15,特殊公寓要求的.20,商业金融,20。第二十五条、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 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在建成区改造中 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 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的绿地 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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