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第十四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3公顷3公顷、S。20公顷S。20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低层 1。3层,0。8.35 0.75,32,0。7,30,多层,4。6层、1,7,30。1,5。28,1 3。26,中高层、7、9层、2,8。28.2。6.26.2。4,24。高层.10层,3.5.22,3,2、22,3。0.20.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下同 第十六条。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 3公顷S,3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H 24m,2.7,50,2,5,45,24m。H。50m,3.5,45.3.0,40.H,50m,5。0。40,4,0,35 第十七条、表一 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二十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