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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主要配建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执行、幼儿园配置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其它未涉及到的配建设施的标准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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