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用地主要配建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 2011,66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2002年版.规定执行,幼儿园配置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 2011,48号 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 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 2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其它未涉及到的配建设施的标准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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