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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主要配建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规定执行。幼儿园配置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 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其它未涉及到的配建设施的标准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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