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公路 河道.铁路两侧以及市政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日照以及防洪.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 环境保护 绿化和交通安全,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类建筑、1 相邻用地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按相邻双方各退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如南侧或东西朝向建筑增加高度 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 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2,先行建设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北侧,退南侧用地红线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南侧后行建设的建筑按日照分析退足.3.较低的居住类建筑在北侧。较高的遮挡建筑在南侧的。较低生活居住类建筑按其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用地红线,其余部分由较高遮挡建筑退足、二、无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 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0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4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9米.三 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医院.疗养院和中小学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同时满足日照要求、四,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交通,安全 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五。地下建筑物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3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一、建筑正面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多层以下的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高原则不应小于1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8米,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5米。2、高层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高原则不应小于2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15米 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10米 二,各种层数的建筑侧面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高原则应满足消防,景观 交通等要求、三.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建筑后退距离应以绿线为界线。四,沿街布置商业。办公等建筑的。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增加,五,大型商场 游乐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控规的要求进行控制、六,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适当增加 以满足景观.交通等要求 七,城中村和建成区改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八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控制,九,严格控制实体围墙 限制透景围墙,确需建设围墙的,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2米,第三十六条,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退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公共绿地面积符合日照要求.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铁路设施除外。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建筑后退城市蓝线.黄线,紫线。橙线。绿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现行规范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在人防,文物保护单位,机场,电台 电视台.通讯、微波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各种市政管线等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人防,文保,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 隐蔽伪装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