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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信阳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属城市规划管理区,不再另行划定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涵 人防 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 大型广告设施等。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 法规。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 协调的城市景观,四、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健全城市功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第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统一管理,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公示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在编制前,审批后以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在审批前及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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