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信阳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属城市规划管理区,不再另行划定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 铁路。道路。桥涵,人防 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大型广告设施等。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 法规.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 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基础设施先行,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四 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 健全城市功能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第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统一管理.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公示制度,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在编制前,审批后以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在审批前及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