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第二十一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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