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平面布置图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布置图并在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加盖公章的用地平面布置图,用地红线图 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平面布置图和用地红线图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先征待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城市绿地.河,渠,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人防工程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占压地下管线 重要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与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建设,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 防洪排涝设施.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出入口的畅通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堆置废渣和垃圾.开山采矿等。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及时腾迁,恢复生产条件或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出租 转让。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用地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期满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一,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或委托发放的,建设单位及个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申请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三,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超过两年,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四,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五,通过买卖。转让手续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