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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开发的规模.程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 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 使用一片。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第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布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各项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局.一。城市开发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 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 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 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的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城市沿河.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五,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 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六,城市集贸市场和重要的商场应根据其功能合理定位、并避开城市交通干道.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并处理好给水。照明,通风等邻界关系,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按照规定设置人流疏散场地、停车场地和绿地.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及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重点对危房棚户和设施简陋、污染严重、生活环境恶劣的地区优先安排改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开发.连片改造区域。实施改造前只能进行旧房维修,危房加固修缮.禁止翻建、扩建。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规模、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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