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规划区内各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五,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编制详细规划、旧城区改建和新城区开发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编制出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应编制出乡.村规划,乡,村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第十二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环境评价及其它必备的基础资料、有关单位应向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提供编制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经河南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必须采用城市勘测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信阳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 被委托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