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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做到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住宅小区按照规划确定的道路 管线等配套工程、必须与房屋建设同步进行.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道路,管线等配套工程应当同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高压线.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管道,已有的,应当逐步埋入地下,新建 改建管线需要穿越河道 桥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意,新建桥梁,隧道应根据管线综合安排。预留一定位置.第四十四条、市区内沿街设置的书报亭、邮筒,消防栓 电话亭.阅报栏,画廊。候车亭,存车处等设施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审查同意后 方可设置,第四十五条,各种管道应当尽量布置在人行步道下面,同种管线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得超过二条,敷设新管时、旧管应当拆除 第四十六条,市区内新敷设的煤气,通信管线原则上布置在路东.路南、给水,电力管线一般应布置在路西、路北。各种管线要和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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