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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做到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住宅小区按照规划确定的道路,管线等配套工程,必须与房屋建设同步进行,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道路。管线等配套工程应当同时完成、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高压线.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管道。已有的、应当逐步埋入地下 新建,改建管线需要穿越河道.桥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意。新建桥梁,隧道应根据管线综合安排,预留一定位置.第四十四条.市区内沿街设置的书报亭 邮筒、消防栓,电话亭,阅报栏、画廊,候车亭、存车处等设施,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第四十五条 各种管道应当尽量布置在人行步道下面,同种管线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得超过二条,敷设新管时,旧管应当拆除 第四十六条 市区内新敷设的煤气。通信管线原则上布置在路东,路南,给水.电力管线一般应布置在路西。路北 各种管线要和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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