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 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11、2.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 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 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可设为敞开式 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 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