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 2,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 3 建、构 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 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 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 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 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 5.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