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 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 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瓦斯加压机房 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 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 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 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 5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