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 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 乙类厂房。宜单独 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 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 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11,2 4 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