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3 建 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 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 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 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 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可设为敞开式 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