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 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11,2、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 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 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 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