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防火 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 建。构 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 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 2。3.建 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 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 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