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 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 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 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 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 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 2、5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