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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和结构11 1.一般规定11。1 1。建筑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的不同形式.处理建、构 筑物的各项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周围环境,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工程技术水平等因素、处理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11.1,2、生产辅助和附属设施,生活福利建筑设计,宜采用多层或联合建筑等形式.11 1.3、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耐久性,防爆.防火及防腐蚀等的要求,11、1。4.建 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级.围墙应为三级.其余建。构,筑物均应为二级、11.1,5,建.构 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11,1 6。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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