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价金属回收10。1 一般规定10 1,1 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 10.1 2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 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 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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