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价金属回收10,1。一般规定10 1.1、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10.1。2,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 宜返回生产系统 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 应妥善保存或外售,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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