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价金属回收10.1。一般规定10。1,1。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10、1,2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 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 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 暂难处理的 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 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 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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