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价金属回收10,1,一般规定10,1,1.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 10。1 2,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 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 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 1,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 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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