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价金属回收10,1 一般规定10.1。1,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10,1,2.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10,1、3、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10、1 4。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10、1,5、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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