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 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 装备,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九条、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 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 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 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 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 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