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三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五 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六 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九条,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三 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