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 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六 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 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 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四 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