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九条,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 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 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 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 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