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三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六 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九条.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总量控制要求的 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二.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