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与内容第二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除下列。排污许可证,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一,试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二,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限期整改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施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 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持有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四 有效期限。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 浓度限值 去向等要求。三、主要生产工艺、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五。年审记录,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规定需要削减的数量及时限 七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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