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与内容第二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除下列。排污许可证.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一。试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 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二。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三 限期整改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施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 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四,有效期限。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限值,去向等要求,三.主要生产工艺,四 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五。年审记录,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规定需要削减的数量及时限.七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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