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与内容第二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除下列.排污许可证。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一。试生产建设项目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二 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三、限期整改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 施工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 持有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四。有效期限.五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二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 浓度限值,去向等要求、三、主要生产工艺.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五.年审记录.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规定需要削减的数量及时限、七。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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