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与内容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 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除下列。排污许可证 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一 试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相应延长 但不得超过1年。二,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限期整改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 施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四.有效期限,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 编号,位置。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限值、去向等要求,三。主要生产工艺,四 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年审记录。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规定需要削减的数量及时限、七。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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