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未设县.市.区 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 但应依法予以公告.第六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 号,的规定。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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