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递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三十条。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或环保法律法规对排污有新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暂停经营.中止排放三个月以上的 应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排污许可证缴交发证机关,恢复生产需排污的.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后。发回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二 排污许可证正 副本。三、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四.年审管理需要的其它材料.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的审查。对年审合格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第三十三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注销排污许可证。第三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将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排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当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换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换证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或禁止目录、属于强制淘汰或禁止使用范围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三,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污口依法应予取缔或拆除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登报声明、并凭载有声明的报纸原件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当撤销排污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五 依法应当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或要求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将污染物未经处理或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或要求5倍以上的.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或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或要求5倍以上的、四 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 的.五、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治理任务 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二条 吊销排污许可证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规定,并经发证部门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做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三条、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申请恢复排污许可证、应当按要求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做出守法排污承诺、其中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还应足额缴纳相应的行政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恢复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换证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换证的。三.排污单位的资质被依法终止的,四.因停产 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五 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经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年审。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 年审.撤销 吊销.注销等信息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中心数据库,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排污许可证中心数据库。并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信息上报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统一处理全省排污许可证信息。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向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四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持证人规范使用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