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污许可证的实施要求第四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二 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火电、石化.钢铁 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 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第五十一条。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 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 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 保守工作秘密。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第五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 变更申请表 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第五十六条。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