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 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 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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