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 种植业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 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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