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 低放射性物质 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 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 机动车,铁路机车 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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