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 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条 倾倒固体废物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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