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文物古迹,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的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第二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海港区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体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筑物高度,h.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 5倍、即h.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四附图。三,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60米.其它多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45米、其它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二十八条。北戴河区的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近海地段的建筑层数为2.3层。3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2米,中海地段建筑层数为4 5层、5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8米,远海地段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21米、其他区域建筑层数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北戴河区建筑以小体量为主.近海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800平方米,其他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5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900平方米.特殊建筑体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建筑高度和体量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为准,第二十九条、山海关古城保护区 协调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及体量控制必须满足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具体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以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