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 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轨道交通线.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 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城市取水设施 包括取水点 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 高位水池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 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处理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 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 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和截洪沟、防洪闸,防洪枢纽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 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城市黄线划定,第六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公布 第七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控制范围,三 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坐标、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不同建设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三章,城市黄线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 应当符合城市黄线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事项的 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十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市貌等公共利益 以及侵占电力,通信、防洪保护区域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第十一条、对城市黄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当有计划地依法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加固维护,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已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将城市黄线实施的总结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并单独成章,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黄线信息纳入数字规划管理系统.加强对城市黄线的监控.第四章、城市黄线修改。第十四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组织划定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黄线,一、因修改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二,因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三.因城市功能分区和城市布局变化确需修改的,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城市黄线的情形,城市黄线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和结构的、应当依照规定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黄线进行修改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黄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在城市黄线修改区域内进行公示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黄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一并报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黄线进行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 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黄线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城市黄线修改方案,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并更新数字规划管理系统、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黄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划定。审批 修改城市黄线的,二,违反城市黄线要求,办理规划许可的,三 未按照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发现违反城市黄线要求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违反城市黄线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罚款.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黄线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镇的黄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建法.2012,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