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河流.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防洪 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一、沿城市40米以上,含4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 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1,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建筑主体高度24。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8米、建筑主体高度50,75米,不含75米。的不小于20米,建筑主体高度75,100米 不含100米、的不小于25米.建筑主体高度超过100米的随具体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15米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60、为绿化带,只能进行绿化,不得作为他用,2 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侧面不小于10米,且退后部分全部用于绿化、二,沿城市20.40米,含2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1。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不含10米.以下的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10、24米 不含24米 的不小于10米.建筑主体高度24、35米,不含35米,的不小于12米,建筑主体高度35、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5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以上的随具体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12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60.为绿化带 只能进行绿化.不得作为他用.2,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一律不小于10米。侧面不小于5米、且退后部分全部用于绿化 三,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包括立柱.台阶 采光井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 阳台.检查井和水表池设置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 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第三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一,南,北,含南偏东,西及北偏东,西45 范围之外。两侧退界距离,1。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学校。医院,宿舍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与现状建筑之间的日照及视线干扰要求 2、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规划居住建筑 含有日照要求的学校,医院,宿舍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多层建筑不得小于半个日照间距.南侧为规划居住建筑的按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北侧为规划居住建筑的按旧城改造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高层建筑后退南 北侧地界距离11层以下,含11层 不小于20米、11层以上不小于30米 3,南、北两侧为非居住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东、西,含南偏东,西及北偏东 西45,范围之内、两侧退界距离,与现状建筑必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如两侧为空地.则视两侧用地的规划情况应按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最小退界距离为4米.三.退界距离须满足视线干扰间距18米的要求。四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规定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三十七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4米、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两侧建筑按沿城市主干道100米。沿次干道80米.沿支路50米退让交通视距,道路交叉口如有完全渠化路口方案 以方案为准。未有具体方案的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以下表为准.R顺序.35,30,25,20,15,12,10、8。注,1交叉角范围,75。105、标准半径。2交叉角范围,75,30,半径适当减小.降一标准,3交叉角范围,105。150,半径适当加大。升一标准.规划建设立交桥的道路交叉口按规划要求留足用地,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国道 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区间快速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其余路段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绿化隔离带.一.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两侧各50米,二。国道。省道两侧各30米,区间快速路两侧各30米,第四十条。沿城市主要河流两侧建筑.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退让河堤距离除满足防洪要求外.应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滨河绿化带。沿新河,沙河两侧各100米。沿戴河。石河两侧各50米.沿大汤河两侧各30米,沿小汤河,新开河,大马坊河。护城河两侧各20米.沿小马坊河两侧各10米,第四十一条,滨海路临海一侧以及滨海路向内陆延伸50米范围内。除少量为海浴服务的更衣室。公厕等必备的公益性临时设施外,严禁建设人工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沿长城城墙两侧新建建筑,必须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为保护绿带、沿关城 东、西罗城城墙内侧20米,外侧50米.其他段长城城墙两侧各100米、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建筑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为防护绿带、沿铁路干线建筑距路基边线30米,沿铁路支线建筑距路基边线20米。沿厂区铁路专用线建筑距路基边线15米。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建筑物由规划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学楼等特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铁路的距离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