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五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