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 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二条,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当遵守限载 限速。限高的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履带车。齿轮车 铁轮车或者超宽 超长 超高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运输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三.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四,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五。盗窃。损毁 破坏,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六,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七、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二,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四,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发生故障紧急抢险时。抢险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出现损坏.危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疏导.限行,封路,设立危险警示标识等措施.确需封闭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后实施.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河道疏浚,打桩.爆破或者可能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的施工方案.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后,方可作业。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云南省财政,价格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