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二条,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当遵守限载 限速。限高的规定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或者超宽,超长 超高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运输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三.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 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 四、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五,盗窃,损毁,破坏,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六.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七 其他损坏 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 二 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四 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 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发生故障紧急抢险时.抢险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出现损坏.危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疏导.限行。封路.设立危险警示标识等措施、确需封闭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后实施.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河道疏浚,打桩,爆破或者可能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的施工方案 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后.方可作业。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云南省财政。价格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