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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超长 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 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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