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履带车 齿轮车 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 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