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 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 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