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 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 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 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 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 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