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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 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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