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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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