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 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 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 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