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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 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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