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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 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 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 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 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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