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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三 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 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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