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 经批准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 未采取安全措施 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 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