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 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 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 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 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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