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 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 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 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 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