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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 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 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 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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