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现将。德宏州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后管理,持续有效发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效用 推动烟叶基地建设,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护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晾晒烟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德宏州晾晒烟规划种植县市.区、享受烟草行业补贴资金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理、第三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市 区,乡镇,村委会三级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由县市,区 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成员由县市 区、相关职能单位。德宏香料烟分公司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领导和管理乡镇晾晒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各乡镇成立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支书或主任.烟叶收购站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清查和处置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并上报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 第六条、村委会成立晾晒烟标准化晾房使用管理小组 由村支书或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和技术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村委会标准化晾房使用管理小组职责是对晾晒烟标准化晾房进行管理、第三章、晾房产权界定及管理第七条2006、2008年香料烟标准化晾房产权归受益烟农所有.2009年及今后新建晾晒烟标准化晾房产权归受益村委会所有,受益的烟农和村委会必须确保使用晾房10年以上。不得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少于10年的由烟草企业无偿收回,第八条、乡镇项目领导小组每年按照到村、户,花名册及项目编号100。对晾房进行实物清查和编号核对.并统计造册 并将统计情况报县市项目领导小组备案,第九条、乡镇项目领导小组,对违约不种烟的烟农闲置的晾房 指2006,2008年发放产权归属烟农个人的晾房,依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每年负责把烟农闲置的晾房收回 回收价格为90元.座,不含调制膜。回收后的晾房产权归所属村委会 第十条 县市项目领导小组对流转出的晾房、统一调剂分配到其它有需求的乡镇 乡镇项目领导小组对调剂分配晾房再进行调剂分配工作。村级项目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晾房 保证晾房用于晾晒烟生产,可租给烟农使用,并做好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 确保使用10年以上.第十一条 村级项目管理小组对产权属村委会的晾房流转给烟农使用 初次投入使用的晾房按每年每座收取租赁费30元。对再次投入使用的晾房按每年每座收取租赁费20元 租赁费用于晾房的建设资金支付 建后管理等.村级项目管理小组须建立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第十二条、对挪作它用,变卖。损毁晾房的农户。由乡镇项目领导小组按烟草补贴款700元,座、以10年折旧,70元 年、收回烟草补贴资金 人字架按每片200元折旧,20元,年.其它挂烟梁 边梁。顶梁按每条50元折旧.5元。年,收回烟草补贴资金,收回的补贴资金由村级项目管理小组统一管理,用于新建晾房、村委会产权晾房出现流失和损毁,由村级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重建和修复,确保晾房运行正常及管护到位、第十三条。流转晾房产权不变 仍属原有产权的农户和村委会所有 今后继续种植晾晒烟的农户需求晾房 村委会优先调剂满足,第四章、烟水工程管理第十四条,管理范围及职责.一、2005年以来享受烟草行业补贴资金的烟水工程。机耕路等,二,乡镇项目领导小组从烟叶税返还中提取1 作为烟水配套工程专项维护管理费,按照各乡镇到村项目明细及项目编号100,进行检查项目标识牌是否完好,项目是否运行正常等,做好各种情况记录,村级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烟水,烟路修复工作,每年组织清淤除杂工作,确保烟水工程和机耕路运行正常。第十五条,宣传管理、县市.乡镇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 墙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乡镇、村组,对项目的运行管护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烟农的认识和参与管护工程设施的自觉性,形成人人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 县市项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受益乡镇晾晒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内容 一,建立管护制度、制定管护办法和管理标准情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落实到位情况、二,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情况.收取租金使用情况。三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各乡镇下一年度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各县市 区,根据当地实地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