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 索。的通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昆建通,2011.363号各县 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 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 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 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二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