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第五条、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一、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二、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 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二 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第八条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