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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养并重、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三.对县。市、区、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划 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水务、工商 园林绿化,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排水 通讯。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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