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 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 管线 杆线,以及公交站台 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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