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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 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绿化,环卫 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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