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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绿化 环卫、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 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 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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