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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