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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住宅小区 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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