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绿化、环卫.城市照明 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 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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