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厂区建 构.筑物5、1 防火构造5、1 1。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5 1。2、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 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 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 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5。1.3,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 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1、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 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5。1 4,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 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 以便及时扑救,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 除部分丙类场所外 可燃物很少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 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经过多年的实践 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5,1 5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 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5、1。6,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