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厂区建 构 筑物5,1、防火构造5,1.1.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 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5、1。2。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室 油浸式电抗器室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按照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第6.3 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 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5 1 3,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1,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5、1,4,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单层 多层 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 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 可燃物很少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 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5、1 5。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 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5。1.6,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 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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