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厂区建.构、筑物5。1 防火构造5。1 1。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 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 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5、1,2,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室 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 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按照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 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 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5.1,3,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1,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008第6 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 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 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5 1、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单层 多层 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 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 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5,1,5。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5.1。6,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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