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通风和空气调节12.3 1,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电气联锁 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2、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12。3.2、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2,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2,3,5条的要求,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 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5.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6。通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间 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密实焊接 不燃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12.3 3,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12.3。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 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12.3,5,当几个排风系统出口合用一个总排风道时.各排风系统在总排风道处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12,3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然材料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 消声。加湿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难燃材料,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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