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07年9月28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敏,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2007年9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会后 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市经委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经9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表决稿.一、关于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节能主管部门的表述存在两种意见 有的认为应该明确市经委为节能主管部门,有的认为不应该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第四条第二款关于是否列举其他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也存在两种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 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属于政府的职权。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参照节能法修订草案第九条的表述。表决稿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表述为,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二、具体修改.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第九条中,节能自愿协议 几个字、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十一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三。项.第 二、项调整为第,一.项,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款,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此外,还对草案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例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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