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 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 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 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 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 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 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 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 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 在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 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 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 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