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 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 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 借鉴兄弟省市经验 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 所形成的。条例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 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 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 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 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 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六 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 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 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 分别作为第十条 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