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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 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 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 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 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 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 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能源合理利用 节能标准规范制定 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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