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 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 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 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 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 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 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 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八,删去第九条第.一 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