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 所形成的 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 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 改为 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 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 二 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 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 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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