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 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 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 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 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 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八,删去第九条第 一 项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