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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 而且极其紧迫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 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 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 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 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 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 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 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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