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 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 具体修改意见、一 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 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 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 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 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 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 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