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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5月15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 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的后面增加 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 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 将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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