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 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 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 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 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 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 在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 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 一 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