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 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 具体修改意见 一 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 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 三,将第八条中 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 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的后面增加、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 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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