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5月15日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 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总体性意见、加强节约能源工作.是我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在当前节能降耗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不仅十分必要 而且极其紧迫.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关注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法修改动向,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听取基层 企业意见,所形成的.条例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加强了节能工作的强制性、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的节能工作,二,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 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攻方向的原则.并将、坚持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修改为、坚持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二.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农业和交通部门,并将,相关部门。改为,相关职能部门.三、将第八条中,增强节能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四,为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将第九条第,二,项中、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行政机关,修改为,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五,在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后面增加 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六。鉴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的严峻形势,应在条例中明确建立稳定的节能专项资金 以确保节能专项经费。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规范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七.节能标准体系的完善是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地方也应有所作为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八.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九条的后面。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四章中,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