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9月25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敏,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2007年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做好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衔接工作,对草案的条文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经委。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07年9月14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三次审议稿,一、关于修改的思路,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重点是处理好与节能法修订草案的衔接问题 因此法制委员会本次修改时。与节能法修订草案逐条对照.确定了修改的思路,一是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与节能法修订草案相吻合.二是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比较具体的,草案不再重复,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比较原则的 草案则予以细化、节能法修订草案没有的、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一些内容,如节能法修订草案中合理用能一章.分节规定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工业企业节能 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详细,操作性强.共二十八条 草案对这些内容只作了原则规定 仅有十条 再如、草案监督管理中有关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产品和设备的规定则属于对节能法修订草案的细化、又如第二章合理用能中的社会节能部分,第四章监督管理中能源利用监测制度则属于草案新增的内容,三是鉴于节能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阶段.有的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我们不能生搬硬套 比如节能法修订草案中新设的法律责任。草案不重复,亦不细化。待修订草案生效后、依法执行 二、具体修改。一、关于总则部分。总则部分作了三处修改、主要吸收了节能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有关原则性的规定,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和四款 条例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 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例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 鼓励 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第八条的规定 在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即三次审议稿第十条新增两款作为第一、二款 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 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二.关于条文顺序,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第三章和第四章作了比较大的顺序调整 使草案在逻辑上更加合理,第三章激励措施。三次审议稿按照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奖励对条文进行了顺序调整。第四章监督管理.三次审议稿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质监行政部门职责。统计行政部门职责的顺序对条文进行了调整.突出了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三。几处具体修改,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在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即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两句修改为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 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2,根据节能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即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 一.项修改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新增了,备案。节能法修订草案对未备案的情形设定了处罚。三次审议稿对此未作规定、此外 三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除第三,四章以外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