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 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七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 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新闻媒体 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