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理用能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制定节能计划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 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未经批准或者核准 不得开工建设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 第十六条,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第十七条,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第二十条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