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理用能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配备专,兼 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 材料 技术,产品等 第十六条,加强交通节能管理 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第十七条、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第二十条、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 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