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理用能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三 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 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 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加强建筑规划 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 产品等、第十六条,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 推行节能管理、第二十条.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