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理用能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 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 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 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第十六条.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第十七条,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第二十条,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