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第二十二条.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 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产品.技术.节能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节能产品。技术.认证证书 并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与节能相关的科研。技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工艺,产品.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先进节能产品,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制度。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技术,认证服务体系,列入节能产品 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技术。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