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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3 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5.2、2,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的纸张 6,1、2、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6,4、6。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 2。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8 1。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软件 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8.2,5,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 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录E,10。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10,0,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1,1。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11。2.1,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区人,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11。2、2,除11.2 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11,6.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前、言。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自2010年11月1日已施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 立卷。验收,报送标准,建立完整 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参考有关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建设工程档案内容.5,施工文件编制要求 6。竣工图编制要求。7,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要求.8。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要求,9、建设工程档案立卷要求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求,1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要求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邮政编码 40001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为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万州区城建档案馆 涪陵区城建档案馆,渝中区城建档案室,南岸区城建档案馆。北碚区城建档案室 渝北区城建档案室,九龙坡区城建档案室.江津区城建档案中心、忠县城建档案馆,丰都县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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