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 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八条,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 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二,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道路 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 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