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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五 1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建筑朝向。住.宅、建、筑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非住宅建筑 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 m,主要朝向,见附图一。低层 44多层.65高层,139次要朝向 见附图一,低层 2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4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6,5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 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 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 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 10米 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 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 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 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六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建筑层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 干道交叉口,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次干道与支、路交叉口,主。次 次。支 低层.多层、15m15m10m10m6m4m高层,20m20m15m15m10m6m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 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九条.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 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 高大建筑物,水塔 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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