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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保障停车场经营者与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和专门用途车辆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二。专用停车场 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所、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公安,规划。城管,价格 建设、国土,房产 财政 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规划 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管 价格 建设 国土,房产,财政 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 谁建设 谁经营,谁受益,谁收费,谁管理 的原则投资 建设、经营,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规划,城管,国土 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大,中.型商贸市场及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 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配建停车场、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绿化区,广场等场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停车场设计规范标准进行配套停车场设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批发集散贸易市场.广场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改变功能时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交通,公安,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 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则,平面图。泊位数量等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部门的准许建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二.制定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三,具有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标识。持证上岗,四。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和停车诱导等信息管理系统,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六、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七,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部门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城市次干道和小街小巷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一侧设置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有碍机动车通行的。二。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以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不宜设置的其他路段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部门及时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临时停车泊位的 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第二十条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月核销。并由经营者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三,利用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四,损坏或者擅自撤除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和停车指示标志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 招牌、标语等物品,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城管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四,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五,维护划定的停车泊位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 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十五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居民生活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收费定价要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 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依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城市外围区 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第二十七条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实行差别收费的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外围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停车收费票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统一领取并管理、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第三十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其它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一条 临时停车泊位应区别不同地域、场所 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政策,执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停车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除专门用途的停车场外不得停放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公安。城管。规划.建设、国土 价格、财政、房产,工商,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 项,第.四、项,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和不参加年度评估,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 二,项的,责令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未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对外经营行为。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停车人立即驶离.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立即将机动车拖移至专门用途的公共停车场停放、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拖车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负担,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停车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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